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二、申报条件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候选名单建议。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其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设备类型并对外公布。
(四)进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后,申请企业在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应根据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免于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但应提交设备的自检自证测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型号核准许可的决定。
(五)企业试点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延期或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三)加强证后抽检。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一般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对试点企业获证设备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同时,对试点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应当保留申请型号核准的检测样品,随时备查,保留时间为两年。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证后设备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或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取消设备型号核准证和企业自检自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