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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法规与安全飞行


随着世界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信息智能化的时代已经到来,无人机便是科技发展在航空领域中的产儿,是科技影响人类生活的新事例。科技创新、经济腾飞促使人们不断探索无人机的运用领域。无人机在商业领域的价值不断提高,无人机也是危急关头拯救生命的希望。然而,无人机的应用发展同样存在着泄露国家机密、威胁航空和公共秩序安全等方面的弊端,甚至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利器,危及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实上,缺乏管制的无人机并不能够被人们所使用,甚至可能成为麻烦的缔造者。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无人机爱好者多达百万,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很多国家对无人机的管理都有待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6.1无人机飞行法规
6.1.1我国的无人机管理与法规
近年来,我国的无人机发展势头大好,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人们对无人机的要求与使用也越来越广泛。我国作为无人机制造和应用大国,正积极构建民用无人机监管体系。从2009年开始,中国民航局陆续就适航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试行和暂行规定。目前,我国对无人机的监管法规已经涵盖了无人机驾驶员的管理、无人机的适航管理、空中交通和空域的管理以及无人机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
1. 驾驶员管理
2013年,民航局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
2013-20),主要解决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问题,并规定空机重量小于等于7 kg,飞行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 m、相对高度低于120 m范围内的微型无人机,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城;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以及飞入复杂空城内的无人机,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在此基础上,2016年7月11日,民航局下发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
61-FS-2016-20R1),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201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民航局对原·100·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飞行 慧飞
(民明无人的零就展靠理关记》AC61..2006.201)进行了第二次作5,并國向出分你言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负责执照面发的相关配套制度和行港,南化其管息持機指要要求和程序,转换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原合格证为局方额发的执照。此容均通告目发你是生效,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C6152162R1同时废止。通告注明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着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妈驶员执照。无人机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错、Ⅲ、V、X1、知,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V、M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针对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理论与实践考试的一般规定、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方法和考试点管理方法等进行了说明,具体见本书附录5。
2.适航管理
我国对无人机进行适航管理的工作可追溯到2009年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颁布的《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机办理Ⅰ类特许飞行证,且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和程序的适用部分对民用无人机进行评审。2012年颁布的《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单机检查时需制定具体检查单和检测方法,以确定使用限制为重点,颁发1类特许飞行证。但是无人机的适航管理仅通过颁发特许飞行证的方式,并不能使各类无人机真正通过适航管理进入到行业应用。
2016年7月,民航局在深圳举办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政策研讨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草案)》两份草案文件征求意见,但最终并没有正式颁布。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民航局于2017年5月16日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 (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g以上(含250g)的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 (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其中,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的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个人或单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登记系统内登记姓名(公司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产品型号和序号、使用目的;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将该图片打印为至少2cm×2cm的不干·101·


大疆无人机应用基础
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名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找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5. 公共安全管理
2018年5月22日,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广东省法制办对《广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①
广东发布无人机使用新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航拍车站、公园等区域需提前申请。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系统,共享空军、民航、空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加强禁飞区域管控,实时监测飞行活动,提升地面执法科技化、信息化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与空军、民航、空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非法改装航空器或者改变航空器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2)保证持有航空器为合法用途,不得转让他人实施非法活动;
(3)在民航系统如实登记注册,并粘贴登记标志;
(4)发生转让、损毁、报废、被盗等情况,及时变更或者注销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证所操控的航空器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航空器或者改变航空器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2)具备熟练操控技能;
(3)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证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证照;
(4)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
(5)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发生安全问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飞行管制部门。未成年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由熟练掌握操控技能的成年人在现场指导。


申请型号核准无人机SRRC认证流程:

递交申请---受理---产品送检---检测报告与资料终审核---发证。


无线电产品在国内销售申请无委认证(SRRC认证):

时间:3-4周

申请型号核准无人机SRRC认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1. 申请表 (一式二份 盖公章) ;

2. 委托书(一式二份 盖公章);

3. 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 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 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 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 Antenna pattern

7. 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 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 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我们实验室帮拍的)

10. 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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