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SO14000体系认证标准政策
我国也在引进推广ISO14000认证规范,展开环境办理系统认证试点作业的一起,逐步树立了我国环境办理系统认证国家认可准则。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国环境办理系统认证辅导委员会(简称辅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辅导委员会担任辅导并统一办理ISO14000环境办理系列规范在我国的施行作业。辅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辅导委员会单位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担任承当辅导委员会的平时作业。
辅导委员会下设我国环境办理系统认证组织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我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办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别离担任施行对环境办理系统认证组织的认可和对环境办理系统认证人员的注册作业。
我国政府为了规范ISO14000认证规范的认证次序,避免重蹈ISO9000规范施行的紊乱局面,拟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认证规范健康发展的规范方针。
首要,ISO14000认证的推广不再有两套系统的存在,我国国内实施“一个系统,一套规范,一种证书”的办理准则,树立我国环境办理系统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委),由国务院28个部、委组成,主任单位是国家环保总局,榜首副主任单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平时作业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规范司承当。辅导委下设两个分委员会:我国环境办理系统认证组织认可委员会、我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办理系统专业委员会。别离担任认证组织认可与审核员注册。
其次,对认证组织的认可严格把关。一个独立的认证组织有必要有10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组织内部有必要树立一套质量确保系统来确保认证质量和束缚审核员的做法。一起,咨询组织有必要有5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组织内部也须树立一套质量确保系统,向国家环保总局存案获得存案证书后,方可展开作业。
第三,境外认证组织在我国国内展开认证,也有必要获得环认委的认可;境外咨询组织也须向国家环保总局存案。现在,没有有境外组织在我国得到认可和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