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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针对 FCC ID 申请的新要求


美国1.24 号发布文件 KDB 986446,有关中国5 家企业(实体清单)及其子公司不给申请 FCC ID的规定,详情参阅文件986446 D01 Covered Equipment v01。
后续每个 FCC ID认证都需要签署‘非实体清单企业声明’、美国本地公司代理信息。美国Fcc发证机构已收到正式通知,美代从2月6日开始强制执行,立即开始。没有过渡期。
申请方需确保其产品终止所有销售和进口或任何涉及该设备的FCC ID相关程序结束后,依然维持其当地代理人不少于一年的义务。
1、受美国制裁的公司,如华为,中兴等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RF射频设备使用了被制裁的公司的模块和产品,不能申请FCC ID认证。
2、设备申请商必须提供声明文件证明与被制裁的公司无关
3、非美国申请商后续申请需要美国当地代理(美国的申请商可以指定自己为代理人)。
新申请FCC ID时必须提供如下三份文件:
1、Section 2.911(d)(7) USA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美国代理商文件)
2、Section 2.911(d)(5)(ii) Certification - Applicant (Covered List)(公司不属于被禁止清单)

3、Section 2.911(d)(5)(i) Certification - Equipment Type(设备不属于被禁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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